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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红律师1995年开始学习法律,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对律师实务有较深的研究,能针对案件进行周到的分析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秉承“用心服务、追求卓越”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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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中女性的特别保护有哪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4:16)    点击:506

  

  我国婚姻法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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