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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红律师1995年开始学习法律,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对律师实务有较深的研究,能针对案件进行周到的分析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秉承“用心服务、追求卓越”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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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4:18)    点击:576

  

  网友提问:

  我与罗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在结婚时,我买了电视机、冰箱、电脑等一些家用电器作为陪嫁。由于我俩性格不合,矛盾越来越深,于去年开始分居,我即回到娘家居住,在今年我回去一看,家里的这些电器不翼而飞,经询问罗某才知道在分居期间被他全部卖掉。现在我俩准备离婚,请问,罗某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形,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此事件涉及到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 婚前财产的本质在于,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抑或是夫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处分他方的婚前财产都是侵犯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与其自身的财产权利并无联系,理应进行赔偿,此时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法的规定。

  因此,如果你能举证家用电器属于你的婚前财产的话,那么罗某私自处分了你的私有财产,你有权要求他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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